文件全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小火电价格及煤电价格联动测算意见的报告》(邯政办呈〔2005〕2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和国家对我省统调机组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地方小火电煤电价格联动及规范电价秩序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规范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决定适当调整你市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水平,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确定为5500小时,超发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
(三)上网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规范供电环节费用
(一)由邯郸市供电公司购售电量的销售电价,除邯郸陶二电厂5.4万千瓦机组的上网电量仍实行定向销售给邯郸矿务局,销售电价调整为0.435元外。其他电量一律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二)由省电力公司购售电量的销售电价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由武安市供电公司购售电量的销售电价调整为0.476元;由永年供电公司购售电量的销售电价调整为0.452元。
三、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四、你市对以上调价方案要认真做好跟踪反馈工作,每半年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河北省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