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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简介

2022/07/1633 作者:佚名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现就报送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2013年发放租赁补贴情况;2014年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发放租赁补贴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和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计划,包括征收(收购)面积和征收(收购)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3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3年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二、报送范围

中西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辽宁、山东、福建三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需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六省(直辖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五个计划单列市需报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兵团财务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2〕42号、财综〔2012〕60号、财综〔2010〕50号和建保〔2013〕178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附件5、附件6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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