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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4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论证及评审工作;负责已批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城乡街景规划、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区域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参与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负责城乡规划勘察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乡道路、管线、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和档案材料,制定全县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城区年度开发计划,参与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和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 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内黄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测绘执法工作,协调、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县城市管理局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

(二十九)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花卉行业管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水果行业管理,承担水果生产管理及水果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十二)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情况

1.将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

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查处矿产违法案件等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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