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划清事权
完善分税制立法,在划分政府事权方面,首先应科学界定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事权,政府逐步放弃直接从事那些个人、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并且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无关的经济活动,集中力量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无力承担或者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次,应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政府公共事务及经济事务方 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清,减少交叉,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再次,上级政府事务可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委托下级政府处理。
完善管理体制
税收划分的方法有待改进,一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行业划分某些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应逐步取消,严格按税种或税率划分预算级次;二是税种划分要彻底并尽可能对同一税源实行依税率划分税收预算级次的办法;三是减少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四是大力推进“费改税”,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地方税收体系,规范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增强地方政府通过规范化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预算平衡的能力;五是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及相应的人民政府应有权就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制定解释性、操作性的法规和规章。
制定国债法
国债是我国弥补财政赤字、筹措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不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上,而且过于简单。国债法应对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的种类、发行的规模、国债的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实现调整国债结构、控制国债规模、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使用效益等目标,使国债市场化、国债管理法律化。
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分流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亟待立法。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关系。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通过分设机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划分公共性资产和营利性资产并分开经营,提高国有资产增值效率。
制定配套法律
我国预算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复式预算制度正式建立。为实现复式预算规范化,充分发挥复式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必要制定地方预算法、投资法及有关硬化经常性预算约束、完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的法律、法规。
制定转移支付法
转移支付立法应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应采用因素法、税收能力指数法等公式化的办法测算。特殊性转移支付应依专项财政拨款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监管办法进行划拨,减少任意性。以“分级管理,逐级转移”为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镇转移支付体系,使转移支付规模与集中财力相适应。清理原体制下的结算事项,取消定额补助或上解以及按1993年税收收入基数返还的办法。规范标准收支测算办法,按标准税基和税率测算各地标准收入,将地理条件、物价水平、人均财政收入等因素对支出的影响纳入标准支出测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