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MO的要求,对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的围板舱口,从甲板上表面量起(若有覆盖,则从覆盖上面量起)的高度规定如下:
(1)在干舷甲板、尾升高甲板及距首垂线0.25L,以前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露天围板舱口高度为600mm,L为IMO定义的船长。
(2)距首垂线0.25L以后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露天围板舱口高度为450mm,L为IMO定义的船长。
(3)采用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在不影响船舶安全和采取有效措施的条件下,围板舱口高度可予适当降低,但须经主管部门认可。
(4)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舱口保护程度,设置适当高度的围板。
围板舱口的厚度一般不小于下述计算值:
式中:t——围板舱口厚度(mm);
L1=L,其中L为船长(m),计算时取L1不大于90m。
如围板舱口兼作甲板纵桁时,应符合纵桁的强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