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联营联建、农村宅基地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处理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调处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进行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租赁、作价出资及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市场;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全县地价管理工作,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全县矿业市场;参与制定全县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县采矿登记、发证、年审、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登记费;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产业市场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