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各部门、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免于案件涉及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或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县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县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全县党内规范性文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的调查研究,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和撤销的建议。
(八)组织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矿权使用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
(九)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对全县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十)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工作考核工作;会同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和中央、省、市驻剑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剑阁县)以及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十二)负责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县管干部廉政档案、廉政鉴定、廉政谈话。
(十三)承担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县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