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该规定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定混为一谈。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质权设定的公示,为质权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对质权设定没有公示的,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动产质押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因此,动产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为占有。由此可见,动产质权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移转质押财产占有时设定。
出质人向质权人移转占有的行为,也就是交付行为。交付有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出质人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并不以现实交付为必要,以其他方式交付亦可。如,质押财产已由质权人占有的,则出质人无须现实交付,质权自签订之日起即设定。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而仅间接占有质押财产时,也可以将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的方法,以代现实交付。但出质人不得以占有改定代替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因为,如出质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交付,则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而质权人只能为间接占有,一则无法公示质权的存在,害及交易的安全;二则出质人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无法行使对质押财产的留置的权利,使质权实际上丧失留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