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经营公司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
(二)从事电力输配和购销业务;
(三)从事国家允许的发电业务;
(四)管理华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华北电力市场运营,参与华北电网和其他电网间的电力电量交易;
(五)依法对华北电网实施调度管理;
(六)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华北电网内的输变电工程和调峰、调频电源工程;
(七)根据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事投融资及相关金融业务;
(八)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家电网公司领导下,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九)从事电力有关的通信、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
(十)经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