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城乡规划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相关规划;
(三)负责各乡、镇(村)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指导乡镇(村)规划的实施。负责各类开发区、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区、水资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直管区内办事处(工管委)总体规划的审批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研制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选扯、用地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核发《建设项目选扯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设置垃圾场、挖取砂石的许可;对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等进行专项规划审查报批。
(五)负责对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接待城乡规划方面的来信来访,承办城乡规划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七)负责城乡规划用地的协调;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湖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制定,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注册规划师执业行为;负责指导城乡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