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技发达的国家对南极的领土和资源的欲望从来没有减弱过,他们千方百计想染指南极大陆,独霸南极资源,提出分割南极和开发南极资源的种种理由,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提出所谓的发现论、占有论、扇面论等理论,为在南极地区的利益分配寻找依据。就在这些所谓的“理论”驱使下,已有英、阿、智、挪、法、新、澳等七国瓜分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和美国、前苏联一再声称保留自己对南极有主权的要求。正是这样,从人们对南极探险发现开始就带有很强的疆土扩展、资源掠夺的政治色彩。使南极问题成为国际事务的热点和焦点,南极资源成为首当其冲的争夺对象和目标。《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南极条约》国关于南极矿产资源协商会议上磋商和争论长达11年之久,于1988年在惠灵顿通过,但最终因许多国家政府拒绝签字而夭折,取而代之的是1991年在马德里会议上签署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尽管《议定书》禁止了南极的矿产资源活动50年,但有些国家在“科学考察与环境保护”的名义下,一直在从事着矿产资源的考察与勘探活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南极资源这一敏感问题和国家利益的紧密度。虽然《公约》未能生效,但是在科学考察研究的平台上,以南极资源为目的的调查活动一刻也没停止过,潜在的资源纷争不仅始终存在着,而且显得更为复杂、隐蔽、尖锐,表现形式更加科学化、外交化和法律化。当前,一种新的趋势值得注意:那就是各国争先恐后地提出设立“南极特别保护区”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新的态势是在21世纪的国际和南极政治形势下,南极领土主权问题的延续和资源纷争的演变。关于南极资源纷争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公约》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两者的利益,在字面上似乎大家都得到了利益,在机构设置上也考虑了领土要求国和非领土要求国之间的利益,但是今后如果《公约》实施,主权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主权问题是牵制解决南极资源问题的关键环节。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发展不平衡,一旦发达国家掌握了开发南极资源的技术手段,而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这种能力,即使给你自由上南极进行开发资源的权利,你也没办法实现,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获取资源。就如现在进行外层空间研究一样,发达国家,如美国、俄罗斯等国掌握了这种技术,实际就是占领了外层空间,而且是理直气壮地占领,符合有关国际法,在南极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非南极条约国也就是南极条约体系之外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他们将南极类比于外层空间和国际海底区域,从而要求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适用于南极及其资源,这里也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在保留现存的南极条约体系的条件下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南极事务的参与机会,建立一种南极国际法律制度,并允许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而不管地理位置如何,均充分享受南极资源和在这一地区所取得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成果;另一种是认为由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机构来管理南极,并最终取代现存的南极条约体系,认为南极勘探和开发的未来制度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建立(邹克渊,1996),《南极条约》所规定的成为协商国的条件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南极事务的决策,从而使该体系成为了“富人的俱乐部”,他们认为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南极事务。
上述三种状况的纷争必将长期存在下去,它将直接影响到今后南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