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职责。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工作;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制定和实施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交易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更新管理;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延续、变更审批登记;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管理;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全县矿山无证勘查、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监督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预报和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责任。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