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水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组织编制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本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拟定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区域内江河、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排污口,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水土保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编制、审查或转报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批或转报水务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
(六)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江河、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
(七)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县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地方水利、小水电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管理、建设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务国有资产。
(十三)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