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直企业集团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财政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津贴补贴、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组织实施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实施费用于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