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外围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