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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职权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草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

(一)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草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并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六)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

(七)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民集体实施农用土地结构调整发展养殖业、种植业,以及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全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十)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核、登记上报和转让的管理;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市级地质勘查资金,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监督地下水的开采。

(十三)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审核上报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十四)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参与审核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报批相关科技成果。

(十五)主管全市的国土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原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一并划转国土资源局管理。

(十七)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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