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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至少预算1000万元,并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作为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扶持类项目,可提出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