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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它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市人大常委会、纪委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