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