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水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提出涉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提出投资安排的建议。
(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拟订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拟订水资源供求规划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涉水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涉水事项审核、论证工作;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防洪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负责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涉水行政许可审批。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及重要河流、重点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拟订防汛抗旱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对县内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负责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治理、开发重要河流、河道和滩涂;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七)负责供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水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工程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查处水务违法案件,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和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水务信息化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水务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双柏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