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监测分析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研究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市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三)综合改革和收入分配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经济体制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相关建设规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全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国家、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本级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战略、规划,研究协调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申报农业发展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工作。
(六)地区经济科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平衡地震、土地、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编制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振兴发展科
组织拟订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农村经济科(移民办)
综合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林、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申报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稽查、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九)交通运输科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提出交通运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意见,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十)产业协调科(高技术产业科)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行业以及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工业领域重大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组织审核、申报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组织申报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推动产业结构化升级。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政策规定;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十三)经贸和财政金融科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现代物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口岸边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粮食政策的拟定;提出粮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承担重要物资综合管理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非上市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规划、年度贷款使用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筛选、协调监督检查沟通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合作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计划,负责争取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十四)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并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十五)项目管理科(项目稽察办)
负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稽察,起草本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规定,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受理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能源科
按规定权限,拟订能源、电力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能源装备、能源国际合作、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拟订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矿新建项目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大型火电、热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建设的管理;按规定权限,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或呈报。负责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十七)人事科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八)价格调控科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拟定全市价格调控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市价格监督管理法制建设和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县区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以及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行政收费商品价格管理科 经营收费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生产、生活资料等商品价格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价格的政策和调定价方案。负责审验、换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商品价格进行调定,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二十)经营收费管理科
负责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经营性收费的调定价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收费方面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和处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有关经营性收费方面的争议及业务衔接工作;制定市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十一)价格监督检查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承办重大商品价格举报案件;负责对全市市场价格垄断执法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收费价格公示制度,进行市场价格检查。
(二十二)收费监督检查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服务类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下级政府、市直部门、中省直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收费违法案件;承办重大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举报案件。
纪检委(监察科)。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