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土地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办法,制定全市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测绘行政管理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和实施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承担全市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参与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等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组织实施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旗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上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市场。
(十)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资料,统筹、管理、监督、协调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具有重要价值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市级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开发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十五)组织编制呼伦贝尔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测绘事业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