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指导旗市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负责保障工业经济运行。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预测、协调及宏观调控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自治区及以上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备案权限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指导全市工业园区发展。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工业园区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工业领域行业管理。组织落实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依法履行盐业行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电力工业的运行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拟订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依法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七)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建设和生产能力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八)指导工业绿色发展。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绿色发展等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指导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
(九)推动工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十)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承担工业领域的信息化及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认证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及网络资源共享。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管理。
(十一)推进全市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大数据在各领域内的应用,负责相关考核工作。统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推动全市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十二)推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负责全市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协调工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