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本县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确认城镇房地产权属,办理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颁发和查验房地产权证书;管理房是产产籍档案;负责执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房是产测绘管理。
(3)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实施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和房地产抵押、租赁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和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4)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房政管理。调查、界定异产毗邻房屋产权修缮责任;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地产统计管理;对单位自管房、私房实施房屋政策指导;承担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和经营管理。
(5)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核发白蚁预防证;负责对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管理。
(6)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待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接受处理物业管理投诉;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文明住宅小区的创建活动,指导新建小区的达标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7)编制城镇住宅建设规划,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的建设管理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和廉租房价格;指导住宅小区建设并参与小区竣工验收;负责房地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的推广应用及住宅产业化工作;组织对危旧房进行开发改造。
(8)主管全县房改工作。负责制定本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负责制定本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业务统计工作。
(9)对各乡、镇住宅与房地产及房改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业和房改工作的法制建设与行政执法;组织全县房地产与房改系统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负责全县房地产估价、中介、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拍卖业管理工作。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