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机构改革的职责调整,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划给市发改委。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嘉峪关市中小企业局)。
2.划入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划入嘉峪关市商务局承担的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流通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