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审核、复核工作。
(五)负责各类违法案件案源的归口收集、整理及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