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名单的通知林造发〔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示范带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工作,提升森林质量,增加珍贵树种资源储备,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根据《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山西省乡宁县等65个县(市、区、旗、场、局)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精心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项示范建设工作,确保示范建设成效。
附件: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