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容量是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管理的重要依据,而土壤环境容量的制定及其应用于总量控制与管理等方面;需要涉及土壤环境内部及其与外界之间的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换与循环。土壤环境容量本身就是多种因素的函数,如:土壤类型的剖面构型、机械组成、元素成分、有机质和矿物质的组分与含量、酸碱度、可溶盐等污染物的赋存形态及其物理、化学性质、区域自然条件,如气候、植被与地形等,土壤与大气、水、生物和岩石等 。
土壤环境容量则可以从环境容量的定义延伸为:系指土壤环境单元所容许承纳的污染物质的最大数量或负荷量。由定义可知,土壤环境容量实际上是土壤污染起始值和最大负荷量的差值。若以土壤环境标准作为土壤环境容量的最大允许极限值,则该土壤的环境容量的计算值,便是土壤环境标准值(或本底值),即上述土壤环境的基本容量;但在尚未制定土壤标准的情况下,环境学工作者往往通过土壤环境污染的生态效应试验研究,以拟定土壤环境所允许容纳污染物的最大限值—土壤的环境基本含量,这个量值(即土壤环境基准减去背景值),有的称之为土壤环境的静容量,相当于土壤环境的基本容量。
土壤环境的静容量虽然反映了污染物生态效应所容许的最大容纳量,但尚未考虑和顾及到土壤环境的自净作用与缓冲性能,也即外源污染物进入土壤后的累积过程中,还要受土壤环境地球化学背景与迁移转化过程的影响和制约,如污染物的输入与输出、吸附与解吸、固定与溶解、累积与降解等等,这些过程都处于动态变化中,其结果都能影响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的最大容纳量。因而环境学界认为,土壤环境容量应是静容量加上这部分土壤的净化量,才是土壤的全部环境容量或土壤的动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