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目标、政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客观宏观经济预测和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我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全县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问题。
(四)提出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预算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项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
(五)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要限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七)组织拟定全县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林水利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八)研究拟定并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的年度计划;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协调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九)组织拟定全县电力、冶金、电子、有色金属、轻工、建材、矿山、医药、信息等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实施行业管理。同时对黄金、水电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十)组织并拟定工业、商贸经济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重大经济信息。
(十一)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十三)管理全县烟草、酒类、盐业专卖工作。行使《招投标法》、《金银管理条例》、《电力法》执法管理工作。
(十四)拟定贯彻实施国家贸易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研究拟定全县贸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草拟贸易投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扩大开放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参与全县对外开放、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的研究;负责全县对外开放、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对口支援工作;承办县政府决定的对内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联络、洽谈和服务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与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包装、推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