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系统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受理、派遣、指挥、督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五)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
(六)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应用推广;对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
(七)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供热、燃气等)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景观河湖、物业小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条幅、灯箱的设置审批;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办理城市林政审批业务。
(八)负责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
(九)负责建成区内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商用建筑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地上、地下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造、大修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及广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一)行使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所、景观河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市政、公用、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