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城乡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接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和处理本县境内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综合利用的县管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县境内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乡镇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水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二)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的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管和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