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保证现役军官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役军官家属,是指常住户口在大连市的现役军官配偶。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人事、民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官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将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实际困难,为支持部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六条 现役军官及其家属应转变就业观念,树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增强依靠自身素质参与就业竞争或自主择业的意识,提高就业能力。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改革措施时,原则上不得让现役军官家属下岗;因停产、放假等原因确需现役军官家属下岗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1983年6月16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现役军官家属,不得进行裁减。
第九条 现役军官家属下岗后,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保证其在3个月内实现再就业。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劳动或人事部门予以安置,安置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第十条 鼓励现役军官家属通过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现役军官家属提供就业服务,政府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免收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
第十一条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就业培训机构,应优先为下岗军官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并免收报名费、培训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和其他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40%以上,或新办企业安置现役军官家属达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不足4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新办的第三产业,可按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第十三条 新建各类集贸市场,应有5%以上的摊位用于安置现役军官家属经营;原有市场也应调整出部分摊位供现役军官家属经营。
现役军官家属进入市场从事临时性经营,凭部队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申办《临时经营许可证》,从办证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免收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摊位租赁费。
第十四条 鼓励现役军官家属自谋职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现役军官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税务、公安、城建、公用、卫生、文化、劳动等管理部门,应优先、从速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可跨行业经营;
(二)在市场外经营的,自营业之日起免收3个月工商管理费,年内其他月份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三)从事饮食业或食品生产经营的,免收卫生费及卫生合格证、健康证办证费;
(四)从事文化娱乐业的,经市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免收 1年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效措施支持部队兴办经济实体,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提倡、鼓励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企业实行横向联合,或采取兼并、租赁、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搞活企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双拥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