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科学的、公正的、具有权威性的质量技术检测和检验体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三)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治劣、打假扶优工作,严厉打击和惩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查处为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和考核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全市生产企业实施产品监控和强制检验;负责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质量认证(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工作;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研究拟定我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全市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九)负责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人证、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器具生产、修理许可证管理。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
(十一)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二)领导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工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