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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正文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1、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其经营项目除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本县对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定外,一律不受限制。 2、凡是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建有永久性住房,要求落户和办理农转非的,均可按申请人指定的落户地点办理落户和农转非手续;涉及子女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给予接收并视同县内学生对待。外来投资者无论落户与否,一律取消暂住人口费。 3、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其经营项目除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本县对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定外,一律不受限制。

2、凡是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建有永久性住房,要求落户和办理农转非的,均可按申请人指定的落户地点办理落户和农转非手续;涉及子女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给予接收并视同县内学生对待。外来投资者无论落户与否,一律取消暂住人口费。

3、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在我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地方实收所得税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地方实收所得税额的50%给予奖励。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奖励期满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地方实收所得税额的15%至30%给予奖励。

4、投资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一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在有效期内分期于税前摊销。

5、凡对我县引进资金、开发项目的有功人员,待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或政府给予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争取的上级资金,视资金渠道及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洽谈初期,可预约用地。凡项目已批准、资金已到位的,有关部门在15日内办理完毕县内有关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对能源、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边使用、边报批。

7、外来投资者享受以下用地优惠:到我县投资兴办上规模、有带动效益的生产性企业,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企业建设用地需要,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资入股等方式供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客商(行政划拨土地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8、外来投资者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自主决定企业生产规模、生产计划、经营方式、税后利润分配、工资福利和职工奖励。有关部门收费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明确收费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印制统一的收费票据,保护投资者的收益权和维护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9、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搞好项目引进中的协调服务和引进后的跟踪服务;建立和试行“一站式”审批和直接登记制度;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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