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综合执法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依法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依法行使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对在城(镇)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施工作业时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依法行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法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法行使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依法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依法行使农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依法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拟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标准、规范,并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进行监管。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