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条)和《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5号令)
办理条件: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申请材料: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条)和《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5号令)
办理条件: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申请材料: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质量体系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全套资料报省公安厅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后复审,符合规定的准予生产登记,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回。
办理期限: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