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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工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措施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二)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含利用外贸和境外投资)和规模;按规定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工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措施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二)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含利用外贸和境外投资)和规模;按规定权限对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定期公布工业投资引导目录,规划和组织本市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督促、协调、检查和指导;协助推进工业经济运行中的财政、金融政策落实,负责指导担保体系建设;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

(三)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年度工业调控目标制定及落实;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对经济运行要素煤、电、工业用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平衡调度,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现有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负责工业品及重要物资运输的协调平衡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组织实施煤炭和电力调度,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四)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和改造,组织工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五)负责工业、信息化行业管理;承办需国家和省、市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含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业、信息化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业、信息化项目库。

(六)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企业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改革工作;参与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并指导拟上市企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七)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促进县区工业经济发展、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企业布局调整;指导和管理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促进县区特色工业的发展;协调民口军品配套工作,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产业化,加快对外协作交流,推动与地方经济的结合。

(八)开展煤炭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督促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按管理权限制定节约能源和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节能监察和行政执法。

(九)参与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承担煤炭资源整合、煤矿矿井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十)承担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职责。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措施;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信息化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工作和设备行政管理及监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实施重大示范工程;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下拨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信用担保、小额贷款行业。

(十二)承担市级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指导县(区)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整顿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按权限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等准入资格证照的核准或审核上报以及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指导煤矿安全技术检测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保障工作。

(十四)按权限负责审核或审批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的资格条件及方案;组织对煤炭建设项目及加工转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论证审查;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指导企业开展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五)组织对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按权限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

(十六)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有关行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七)拟订地方特色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地方特色工业产业发展,协调地方特色工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研究加快地方特色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八)统筹推进本市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推进工作;负责协调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九)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拟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二十)负责指导制定本市工业、信息化领域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企业培训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管理;负责本市工业系统协(学、商)会管理。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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