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利行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区主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建议和计划,提出中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协调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全区供水工作,指导镇(街)、村供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提出向饮水区等水域限制排污的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区规划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负责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审查报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堤防安全管理。
(七)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区主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区域内重要水利工程;承担水库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按规定负责区级立项、备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改造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小水电增效扩容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区、镇(街)流域及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全区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渔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政和水产品产地质量监督工作,主管全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渔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