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监察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情况,责任人员是否到位,责任范围是否全面,考核标准是否具体;
(二)有关责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听取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责任制制定、落实方面的文件、档案、会议和工作记录等资料;
(三)与被监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四)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根据反映情况开展针对性监察;
(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采取倒查方式查明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