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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第五章 附件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规定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规定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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