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 />
第十条 林业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选育林业品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选育的林业品种实行审定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业良种,由省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业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业良种经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