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 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 />
第十三条 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五条 领取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林业种子苗木产成品必须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和产地。
第十七条 采收林业种子,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