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队、二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救援一、二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训时间。救援一队按照太原市消防支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直属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援专业训练。救援一队纳入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队执勤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医疗救护分队分别纳入119指挥中心、太原市消防支队卫生所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二队纳入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年度军事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纳入通信站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专业训练要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分别对救援一、二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对救援一、二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练安全。救援一队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有关规定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训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