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1982年12月1日晋政发〔1982〕150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