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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七章:附则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和与稽察事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代建单位,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单位。 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延伸稽察,是指稽察部门根据稽察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建设代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和与稽察事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代建单位,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单位。

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延伸稽察,是指稽察部门根据稽察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建设代理、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检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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