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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材商会商会章程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钢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ShanXi Province Iron And Stee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PIS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山西钢材市场的重要力量和钢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由山西省范围内从事钢材、炉料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商会;商会实行自愿入会、自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西省钢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ShanXi Province Iron And Stee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PIS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山西钢材市场的重要力量和钢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由山西省范围内从事钢材、炉料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商会;商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八自”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团结、联合行业的同仁和朋友,为繁荣和规范行业市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协调会员之间的经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起到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会员之间互相学习、互利互惠、团结互助、共同发展,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使全体会员共同发展壮大。

第四条 隶属关系: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资人及金额:出资人为高文变;出资金额壹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太原市和平北路268号晋龙钢材交易大厦310室。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鼓励会员热心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三)、发挥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会员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商务联谊及其他生活类活动;

(五)、组建同业组织、协调同业关系、提供经济信息、提高会员企业经济效益;

(六)、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同时举办各类合作论坛、洽谈会或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商务合作牵线搭桥;

(七)、整合各种关键性资源,向会员提供产品价格、行业趋势、政策研究、项目开发、金融担保、金融中介、广告策划、广告推广、信息发布、品牌管理、电子商务、办公自动化管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八)、每年组织“钢市之星-----诚信山西排行榜 ”及“影响力50强”排行榜及各类子榜,宣传与推广企业的综合实力与整体形象;

(九)、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创办经济实体,服务会员。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在山西省内从事钢材、炉料及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从事钢材、炉料及与钢铁相关联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与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免费、优惠参加商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权益服务;(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五)、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热心帮助会员和协助商会开展各类工作;(六)、积极传播商会宗旨,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与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商会召开会员大会及组织其他重要活动须报省委统战部、山西省民政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审计方案;(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每年初负责推选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对上年度商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商会秘书处工作作出评价。(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设立商务策划部、会员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网络资讯部等机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的任职资格需报省委统战部相关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任职;未能连任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连任期限超过两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商会授予商会终身名誉会长职务或终身名誉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商会的重大突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秘书处为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商会办公例会,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贯彻执行。商会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有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授权下,负责理事会、会长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二)、会长外出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有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领导、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有商会副秘书长的提名权;(四)、审核商会各项费用支出;(五)、负责商会专、兼职人员的聘用审核;(六)、负责向商会理事会做商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分会、地市分会或工作委员会。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二)、资助收入;(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制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山西省钢材商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钢材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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