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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矿产品折款5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管理混乱的菱镁、方解石矿开采、加工企业,一律实行行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矿产品折款5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管理混乱的菱镁、方解石矿开采、加工企业,一律实行行业整顿或直接关停。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菱镁、方解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总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缴纳矿产资源保护费,将菱镁、方解石矿石运往自治县外的,没收原矿石,并处矿石价值3倍的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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