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制定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搞好人民防空城市设施建设。负责消防设计及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四)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及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业,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的准入清出,以及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内外装饰装潢、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劳保统筹、质量监督、招标代理、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七)承担依法对全县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施工图审查、劳保统筹、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有形市场。
(八)承担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费用的收取、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的责任。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其它有关规定的收取、管理、使用,参与本系统收费项目和产品定价的审批,会同财政部门承担城市建设维护费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报批。
(九)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贯彻落实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指导全县村镇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或组织参与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工作;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含消防设计、抗震设防)。
(十一)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职责分工,以及与其职能相关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和工程设计,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与成果的研究、规范、推广;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节能政策性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管。
(十三)承担全县市政重点工程的建设和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