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保障的主权利义务关系之不同,差额补足主要可以分为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对分红的差额补足以及对资金归集的差额补足。
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其所保障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差额补足具有意定性,因此创新的交易安排很多都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来。实践中差额补足在很多情况下是对法定担保措施的借鉴与参考,尤其是对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参考。之所以实践中对债务的差额补足主要参考保证和债务加入进行约定,主要是因为保证和债务加入所担保的也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保证和债务加入主要是基于保证人及债务加入人自身的信用,这两方面与差额补足相一致。因此。对债务的差额补足主要包括类保证式差额补足及类债务加入式差额补足。
参考担保法对保证的分类,可以将类保证式差额补足分为一般差额补足与连带式差额补足。需要说明的是,此种分类仅仅是为了理解上的便利,差额补足与保证在法律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不能直接视之为保证。经查阅相关判例,并未发现有法院的判例将差额补足直接视为保证。一旦将差额补足视为保证,可能导致需要适用担保法中诸如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等相关规定,但约定差额补足的相关协议中并未对上述事宜进行约定。相类似的,也不宜将类债务加入式差额补足视为债务加入。
①一般差额补足
某合同中关于一般差额补足的核心条款如下:“若XX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乙方对XX公司的债务予以补足。”
②连带式差额补足
某合同中关于连带式差额补足的核心条款如下:“甲方明确,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差额补足义务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义务。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时,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立即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义务人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对差额补足义务人不负有对价给付义务,因此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具有单务性。保证的无偿性体现在保证人并不自债权人取得报酬,而类保证式差额补足也不自债权人取得报酬,因此具有无偿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对于主债务人的履行责任而言是第二位的,此为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上突破了补充性,但传统民法以一般保证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因此一般也将补充性作为保证的特征。而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可以约定为一般差额补足,也可以约定为连带式差额补足,一般差额补足也符合补充性的特征。
类债务加入式差额补足的合同条款与连带式差额补足较为接近。对于二者的区别,可以参考理论上和司法判例中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史尚宽教授认为,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为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的债务,而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为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对于类债务加入式差额补足或连带式差额补足的区别宜参照对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