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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直属机构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哈尔滨市平房区动物防疫站:挂动物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牌子。职能:1、承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有关动物病毒性疾病的动物重大疫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2、承担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物疫病消毒灭源工作。3、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4、

哈尔滨市平房区动物防疫站:挂动物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牌子。职能:1、承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有关动物病毒性疾病的动物重大疫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2、承担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物疫病消毒灭源工作。3、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4、承担全区动物疫病的检验、监测及快速诊断工作。5、承担全区动物病毒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6、承担辖区内动物病毒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7、承担全区病毒性疾病的预警、预报工作。8、承担全区除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以外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9、承担与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共同控制人畜共患病(除奶牛“两病”以外)的防治工作。10、承担全区动物用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发放、供应工作。11、承担全区动物疫情报表、汇总及上报工作。12、承担全区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工作。13、承担全区动物免疫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14、动物防疫可追溯系统的信息收集及技术储备工作。

哈尔滨市平房区畜牧站职能:(一)承担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执法职能。(二)接受平房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的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三)建立和完善畜牧生产档案、资料,进行牧业生产统计及产品产量监测工作。(四)组织实施推广畜禽生产、饲养、繁育、防病、治病各方面的先进技术。(五)组织实施镇村畜牧技术人员和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新科技培训指导工作。(六)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工作,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负责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工作。(七)负责本辖区内畜牧畜禽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指导、标准化饲养、青贮生产、饲料生产加工、人工种草、草原改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九)负责引进国内外畜牧业的先进技术、最新科研成果以及绿色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过示范筛选,对适合本区域内畜牧业发展的进行总结推广。(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品种的系谱档案的建立工作,特别是监督、指导奶牛场(户)的档案系谱的建立。(十一)负责本辖区内的奶业管理与监督。(十二)配合区动物防疫机构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具有对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并且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十三)负责禽畜病害技术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十四)负责乡村兽医管理、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十五)负责饲料及兽药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十六)完成市业务部门下达的畜牧生产及科技、技术推广工作任务。检查、总结、交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的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村畜牧生产工作。

哈尔滨市平房区动物检疫站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职责,承担下列任务:1、接受平房区农林局的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2、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包括肉和生乳)实施检疫。3、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4、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检疫合格证明。5、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6、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7、负责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8、负责检出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并采取控制、扑灭。

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内河管理所职能:(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省、市在内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执行法规《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二)负责城区河道控制线内的日常工作。(三)负责查处在城区河道内的违章建筑。(四)负责组织清理河道,配合义务劳动和防汛部门的有关工作,维护基础设施和防洪抢险工作。(五)负责城区内河各出水口,河堤设施管理,处理未经批准往内河排放的违章行为。

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职能:(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执法职能。(二)接受平房区农林水务兽医局的委托,承担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2、负责指导农村经济承包合同订正、办理承包合同的签证,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调节、仲裁处理承包合同纠纷。3、负责农民内部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4、组织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三) 具体业务工作1、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2、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3、负责指导核监督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调节资产争议,处理侵占、损坏、丢失集体资产的案件。4、指导村级会计核算和开展村级财务人员业务培训。5、对农村会计账簿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会计电算化工作。6、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和发展。7、负责农产品产量的测算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8、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农村经济进行全口径月季度年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哈尔滨市平房区林业总站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林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二)拟定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全区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四)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运输、销售计划指标,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五)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管护;(六)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八)指导全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森林抚育、调查设计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实施资源保护;指导监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更新造林工作;指导全区发展种、养、采、加和其他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九)指导全区国有、集体及个人苗圃工作;(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哈尔滨市平房区农机管理监理站职能:(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二)具体业务工作:1、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拖拉机在乡级以下道路的作业管理,并负责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机事故处理。2、负责全区农机修造、供应企业的行业指导,规划乡、村修理网点,供应网点的布局和技术审核;组织协调全区农机市场管理和农机产品、维修的质量监督。3、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先进、适用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农业机械、牧业机械、植保机械及农产品加工机械等产品机构调整,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4、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促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5、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管理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6、指导全区农、林、牧、副、渔各业机械化生产,掌握机械化生产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农业机械化生产指标。7、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负责农机化成果开发、引进和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技术含量。8、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化培训工作。9、负责全区农机行业的综合统计和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传递工作。

哈尔滨市平房区水利水产站职能:(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二)具体业务工作:1、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监测,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2、河流及水库水量水质监测。3、负责渔业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4、编制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5、负责水生动物养殖生产。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7、编制提出全区水产技术推广计划、培训和科普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丰收计划推广和应用,做好培训工作。8、贯彻水产技术标准,制定水产规程,评定实用水产技术。9、指导乡(镇)、村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类水产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10、负责组织全区水产技术的专业培训,承担渔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渔民绿色证书的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工作。11、负责对全区水产养殖行为和投入品(渔药、饲料等)使用进行指导、跟踪、生产品食用安全标准、规范的贯彻。12、主管本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及对全区的渔业环境进行检测。13、组织指导水产养殖的防疫及检疫工作。1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技术推广站职能:(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二)具体业务工作。1、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2、承担参加国家、农业部、省、市和区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3、引进国内外农业物先进生产技术及最新科研成果,经过试验、示范筛选和技术组装配套,总结适合本区农业生产需要的实用技术,并组织推广;4、承担本区内农作物病虫监控,组织负责草地螟、蝗虫、粘虫等重大迁飞性害虫统防统治技术指导;5、组织负责农作物重大突发性害虫、流行性病害及农区鼠害的统防防治技术指导工作;6、负责全区土壤保护、耕地保护、肥料使用、植物增产、节水灌溉技术推广。7、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8、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9、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10、农业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引进、应用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11、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1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13、监督检查农用残膜清理回收,治理白色污染。14、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平房区公路管理站职能: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职能。二、接受平房区农林水务局的委托,承担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如编制县道规划,并协助乡镇编制乡道规划。三、具体业务工作:1、负责县级公路养护工作,指导乡级公路养护工作。2、负责对养护道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3、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处理路政案件并征收相关费用。4、审批乡道的路政申请审批事项。5、公路新改建及大修的项目管理工作(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管理等)。6、负责收集和积累各种数据资料,充实和修订公路档案,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运管站职能:一、承担《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二、接受平房区农林水务局的委托,承担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如编制和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执行《统计法》,统计调查道路运输行业现状,统计上报道路货物运输的信息资料。三、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负责区属营运货车、包装、托运、个体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宣传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与市业务处室沟通协调,提供相关数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承担交通战备工作。四、具体业务工作:1、负责区属、中直、个体运输车辆的管理。2、办理管辖权限内货运车辆的增编落户、报废减编、报停启封、过户手续,以及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和更换。3.负责全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依法对道路运输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区)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对申报经营搬运装卸业、汽车维修的企业审核及行业管理。5、依法对全区汽车维修市场(含摩托车维修)进行管理;对汽车维修市场的价格、票证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和变更,业户技术培训,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处罚。7、负责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窗口义务咨询、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8、受理举报投诉违法违章经营案件、依法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9、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工作。10、负责全区交通战备的组织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11、负责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12、负责协调和配合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开展运输市场管理工作。13、指导乡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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